張杰去年在單位工作時發生了工傷事故,鑒定為傷殘7級。恢復工作后一段時間,張杰想要換個環境,提前30天向單位書面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單位同意了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卻拒絕支付“補助金”,單位稱:工傷人員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合同,企業就不再承擔工傷的相應補助。張杰想知道,單位的說法對嗎?
單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根據工傷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人員,兩項補助合計為20個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此, 即使是由張杰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仍然要承擔20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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