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某市一家股份制企業聘用了一名從國營企業按政策破產退休的人員,今年53歲,聘用企業與該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在當地勞動部門進行了簽證。上班時,該企業又為該人員辦理了工傷保險。幾個月后,該人員在工作中因工死亡,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了工傷認定結論書。后來企業認為,已經退休的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應按雇工處理。接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回了工傷認定書。請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這樣做對嗎?
陸小云
陸小云女士:
《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在我國實踐中,退休人員重新工作,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因此,嚴格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退休人員再次工作后,其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事故傷害,是不應認定為工傷的。在協商不能達成共識時,退休人員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損害事故,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另外,工傷案件層出不窮,什么情形都有,很難保證工傷認定100%的準確,也可能會出現一些錯誤的認定。這正是對工傷認定設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審查程序的目的。如果當事人認為工傷認定的結論是錯誤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由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工傷認定的程序和結論再進行一次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要求重新進行認定。對工傷認定部門而言,這屬于被動地改正錯誤的方式。如果工傷認定部門自己發現工傷認定結論有錯誤,自然也可以改正,這屬于主動改正錯誤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工傷認定部門重新進行工商認定,也應當將新的認定結論按規定程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接到新的認定結論時,享有新的復議權和訴訟權。工傷認定部門可以撤回對退休人員的工傷認定。
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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