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干私事時發生的,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必經路線;或員工上下班途中順道短暫的停留是否影響“工傷”的合理性認定?
案例:陳師傅下班順路到銀行取錢,不料引發車禍被車撞傷,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但陳師傅所在單位認為,發生事故的原因是去銀行取款后過馬路時發生的,去取錢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因而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分析:職工上下班途中順道短暫的停留并不影響合理性的認定。經調查,陳師傅出事時間和地點均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線路內。以前認定工傷的標準必須是“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等,而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其目的是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陳師傅下班順道去銀行取款,發生交通事故的路線也是其平時走過的路線,故陳師傅并未背道而馳,受傷事實是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內。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認定陳師傅受傷的事實構成工傷,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