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3月,胡浩在工作的時候受傷致殘,公司負擔了全部醫療費用,還為胡浩安排了適當的崗位,但一直沒有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由于公司競爭激烈,胡浩害怕申請工傷認定后遭公司辭退,或者調整到不合適的工作崗位,也就沒有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而,當胡浩與公司的合同在2007年8月到期后,公司拒絕與胡浩續簽合同。此時,如夢初醒的胡浩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而,因已過申請時效,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受理。
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該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胡浩在遭遇工傷后,顧慮重重,最終,退讓沒有換來憐憫,還因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喪失了應當獲得的傷殘補助金,不能不讓人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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