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林是一名公司員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致殘。王林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獲得了工傷保險補償。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王林不知道還可以向出租車公司請求侵權賠償,直到2007年8月,經人提醒,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然而,因過了訴訟時效,其請求最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工傷與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工傷保險補償關系,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補償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同樣,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無關。因此,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王林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在獲得工傷保險補償?shù)耐瑫r,還應得到出租車公司的侵權賠償。但是,王林申請工傷認定后,卻沒有及時提起侵權賠償訴訟,結果,過了時效輸了官司,本應獲得的侵權賠償就此雞飛蛋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