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丁師傅在一家企業工作,一個多月前在工作中受了工傷,由于傷勢不重,經過短時間的治療以后,他又重返工作崗位。但是,其所在單位以種種理由就是不給丁師傅申請工傷認定,而相應的待遇也沒有得到。丁師傅詢問如自己去勞動部門申報工傷是否可以?
政策解讀
按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在30日內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所在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
同時,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明確規定: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此,丁師傅個人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業內提示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職工得舉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受傷害職工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也可以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工友同事的書面證明等。對于單位拒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的,受傷害職工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勞動仲裁,予以確認勞動關系。
不承認工傷單位負責舉證
受傷害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傷害職工的傷害是因為別的原因而并非工傷引起的。用人單位或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做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或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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