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下半年,打工者小劉和南京某裝飾公司口頭約定,如果裝飾公司有客戶需要安裝防盜門窗,就通知小劉過去安裝,然后根據安裝的具體情況由裝飾公司向小劉支付一定的報酬。2006年4月間,小劉在為一客戶安裝陽臺上的防盜窗時,不小心掉了下去,造成了骨折和擦傷,光住院治療就花去了幾千元,而且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收入也遭到了損失。小劉于是向裝飾公司主張按照工傷給他報銷醫療費,并提供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但遭到了該公司的拒絕。
[分析]
此種情況不屬于工傷,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因關鍵在于:根據小劉和該裝飾公司約定的合同內容和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它們之間成立的是承攬性質的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而對于這種承攬關系,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不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252條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劉為完成承攬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不能由該裝飾公司承擔,而只能由小劉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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