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XX從1992年起即在武漢某醫院做臨時工。2001年10月3日,XX騎車上班途中,在澳門路口被一輛公汽撞死。現公汽公司已賠償了相應損失,但某醫院一直沒有任何物質補償。
那么,上班途中遇到車禍算不算工傷?單位是否應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準是多少?
[分析]
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根據該條例第3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不過,XX的情況有些特殊。《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第6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那么,如果XX當時并未進行工傷認定,單位也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則應按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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