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電纜公司職工唐某,2002年10月在公司煉膠清理膠物時,由于違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煉膠機軋斷,后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調查認定為因工負傷,勞動仲裁委員會按照工傷職工無過錯原則,依法裁決該公司承擔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分析]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唐某雖屬違章操作,違反了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但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是蓄意違章行為。
勞動保障部《關于解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蓄意違章”的復函》(勞社部函[2001]48號)指出:“蓄意違章”是專指十分惡劣的、有主觀愿望和目的行為。在處理認定工傷的工作中,不能將一般的違章行為視為“蓄意違章”。唐某在此事故中,本意并不是想自殘身體,依此獲得公司的賠償,其違章操作行為僅僅屬于過失行為。從法理學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傷,這種違章操作行為并非蓄意違章。唐某的違章操作行為,并不影響其工傷性質的認定,因此,只要不是蓄意違章,就可以認定為因工負傷,并依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落實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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