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04年6月26日,昆明市某制品廠因客戶急需產品加班。工人彭某負責打磨工作,由于任務緊,勞動強度大,在超負荷的工作過程中,至使當時腰部不適,第二天腰部疼痛嚴重,不能活動。經治療后,仍反復疼痛,不能受力,不能參加正常生產工作。于2004年6月28日到昆明市延安醫院就診,門診診斷為:腰病二年余,近期加重,CT提示L3-4、4-5、L5-S1椎間盤膨出,L5-S1椎間盤突出,及小關節骨質增生,硬膜囊受壓。
[案例分析]
經同組工人書證證實了彭某確系加班工作,任務緊,工作強度大,為平日工作量的三倍。書證還證實彭某在工作過程中出現了腰部不適的反應。彭某于2004年6月28日到昆明市延安醫院就診,病歷本注明“腰病已二年,近期加重”。綜上述彭某腰部疼痛及腰椎間盤膨出,突出的癥狀,并非工作過程中受到了事故傷害造成的,而是其本身原有的疾病在工作中突發造成的。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了不予視同工傷的認定。
下一篇:違反法規致傷殘 不得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