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XX于1985年在上班途中被汽車碰到橋下摔成腰一椎胸三椎壓縮性骨折;2001年在車間上班工作時又把壓縮性骨折腰一椎胸三椎壓縮性骨折的腰嚴重扭傷經醫院診斷喪失勞動能力,于2002年10月病退。這兩次單位都未給XX報工傷,XX沒有享受到工傷待遇就病退了,XX現在還可以爭取享受工傷待遇嗎?程序該如何進行廠里應不應該給XX補報工傷?
分析:
對于老工傷的認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依照該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可有條件地溯及既往。但此前生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3條規定,“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并無可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至多只能溯及到1996年10月1日,對于此前發生的工傷的處理不具有溯及力。 基于上述分析,XX所受第一次的工傷不能再依現行規定重新申請工傷認定。對第二次工傷,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但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案件的會議紀要》第十五條規定: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下勞動保障部門受理超期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申請時限的;二是職工因用人單位承擔了醫療費用并支付了病休期間的工資,而誤認為已經得到工傷待遇,導致超過申請時限的。如果單位在工傷發生后向XX提供了一定待遇,使XX誤以為享受到工傷待遇的,XX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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