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技術工人,2006年退休。退休后,鑒于他技術性強、表現突出,公司仍聘用他從事原先的工作。2007年9月份的一天,他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傷愈后,還留下后遺癥,造成了腿腳不便。期間,因肇事者家境條件差,經民警調解,他們僅是一次性地向其索要了些許賠償費后,就簡單地做了了結。但是,由于傷情嚴重,不僅耽誤了工作,而且還花了不少住院費。于是,李先生便與公司交涉,要求按工傷處理,享受工傷待遇。然而,公司以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多種理由,不同意其要求。對此,李先生深感不解。他說,難道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就不存在一定法律關系?下班回家的路上不算工作時間呢?如果退休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他又該如何向公司要求支付工傷保險等費用呢?
【分析】職工退休后被返聘回原單位工作或在新的單位工作發生的事故傷害,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目前學理界尚有爭議。但大多數人認為退休職工與返聘的單位或新單位所形成的是聘用關系,不屬于勞動法所調整的范圍,也不應適用工傷認定程序,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這種觀點是有著理論及實踐根據的。
正因如此,所以汪慧律師認為,李先生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是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并且在工作期間由于工作而產生的自身傷害,當然其中就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也是不能申請工傷認定、鑒定,更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了。不過,由于工作原因而導致李先生人身損害的,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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