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有員工新進廠一個多月,廠方安排住廠區宿舍。前段時間晚上22:30出廠到外地點會朋友,在去朋友途中(當晚23:40)過馬路時不慎被車撞傷但搶救無效于第二天死亡,當場造事司機就以逃走,經查車牌是假牌,死者眼睛有對角近視,平時看東西時都要離將近10CM才能看清,其家屬現要求廠方支付死者處理費、其父母養老費、其女(3歲)撫養費。這些要求合法嗎?
[案例分析]
不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