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小伙王林(化名)得知有人落水時,一個猛子跳進河里救人,可這一下去再也沒有上來。但王林所在的服裝廠并不承認王林舍己救人的行為,并且認為他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去救人是擅離崗位。
專家說法:
這一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到底王林因離崗救人而帶來的損失由誰來補償?記者連線法學、社會學專家,分析隱藏在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
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工傷認定的范圍,關于這一問題,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睆谋景缚,王林是在加班期間,為了搶救他人的生命而身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其家屬及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工傷認定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來進行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工傷的認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擴大規定,本案中王林雖然未經單位領導批準,但其行為已經符合了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受到了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單位對此問題的理解有失片面。
由于王林是放下手頭工作去救人,而不是在休息時間內下水救人,其見義勇為的行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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