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今年4月份,我們廠里有一個在成品包裝車間工作的職工找到廠長,說自己接觸涂料后皮膚不舒服,想要辭職不干了。當時廠長表示他要是想清楚了,可以馬上走,廠里不會挽留。第二天早上,這名職工跟他們車間的主任出車,突然在路上發生車禍,兩個人都受了重傷。現在這名職工要廠里對他受傷負責,但是廠里認為,這名職工已經辭職,廠里不應該再承擔他的醫藥費。現在這名職工就要求廠里給他認定工傷。我們想問一下,他這種情況能算工傷嗎?
律師解答:
從你們介紹的情況來看,只有在廠里已經跟這名職工解除了勞動關系,或這名職工不具有認定工傷的條件下,廠里才不用承擔責任。雖然這名職工已經向廠長提出辭職,但是如果工廠沒有給他辦理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你們之間的雇傭關系就依然存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如果這名職工出車是在工作時間內,并為了單位的利益,就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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