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去年我因工致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現我已經回公司上班,并且在今年年初與公司又簽訂了06年的合同。可是我又不打算在這個單位干了,想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應支付我1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10個月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但如果我與公司解除合同了,公司能否因為我因工致殘而不追究我的違約責任?我還能享有工傷補助嗎?
答: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關于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問題,賠償請求權在單位,如果單位決定不追究就無需承擔責任,但單位如果要追究的話,可以按照以上的規定要求勞動者給予賠償。對于勞動者工傷的問題,單位應當已經給予了工傷待遇,這個與解除合同的賠償是兩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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