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前不久,我愛人在上班途中被一輛小轎車撞傷,造成腿骨骨折,交通部門認定小轎車不負責任。我愛人到單位要求定為工傷,可單位卻說,你上班本身就遲到了,并且受傷又是自己的責任造成的,因此,不屬工傷。請問:我愛人可否認定為工傷?
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第六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要件只需具備兩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也就是說,職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而不必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職工若是推遲上班或是提早上班,發生交通事故,也應認定為工傷。此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無論事故的主要責任是否在職工本人,都認定為工傷。法律這樣規定,有利于對職工的保護并提供有效的救濟。因此,根據以上分析,你妻子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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