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我到一個餐飲集團下屬的一家餐館工作。一天,我在餐館洗碗時不慎摔傷,我于是要求餐館為我做工傷認定。但是該餐館經理卻說我是餐飲集團的人,不是該餐館的員工,拒絕為我向勞動部門提起工傷認定。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該怎么辦?
讀者:王寇
王寇: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你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
現在,你所在的餐館不承認與你存在勞動關系,你有義務提交證明材料證明與該餐館存在勞動關系,相關的材料有幾下幾類:工資報酬的領取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條等,用人單位發放的用以證明身份的工作證、胸牌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時用的“應聘登記表”“招工表”等,還有考勤表、同事的證言等。
如果勞動行政部門認為你提交的這些材料不足以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不服,還可以按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視具體情況作出裁決。如果法院認定你們雙方有勞動關系,你可以持法院的生效判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