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為工傷認定存在的爭議引發了大量的訴訟,司法界人士認為,工傷認定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而據介紹,近日舉辦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調研”專家論證會,已經形成了部分完善的建議。
建議一:將實習生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納入工傷保障范圍
不能把實習單純地看作是實習生的個人學業。實習生是國家的后備勞動力資源,通過對受傷實習生提供必要的康復治療,等于給國家增加了勞動力后備資源。因此,應該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待是否應該給實習生提供工傷保障的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實習生納入到工傷保障范疇。
建議二:進一步明確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的適用條件
建議將機動車明確界定為機械動力驅動的車輛。此外,電動車雖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屬于機動車,但其對處于上下班途中職工的安全威脅并不比汽車、摩托車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排除在工傷事故范圍之外,不利于對勞動者進行權利保障。
建議三:完善職業病的確認方式
我國法律法規目前確認職業病的種類采取的是列舉方式,這種方式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比如一位液化氣公司的送貨員,經常要搬運液化氣鋼瓶上、下樓,日積月累,膝蓋軟骨組織嚴重磨損,導致行動不便。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這一病變系工作原因所引起,但就因為這一病變不在職業病目錄內,就無法對其予以認定。建議對現有職業病的確認方式進行改革,明確規定因工作原因所導致的器質性病變都是職業病。通過這一概括性條款界定職業病的范圍,并適當擴大職業病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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