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常出現工傷與侵權競合情形,作為被害人及其親屬究竟應當如何提出賠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的權益?作為用工單位應當如何規范用工管理才能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以下從3個案例來分析適用工傷還是侵權來維權更合適。
案例一:
張某為無業人員,當某公司承接到工程需要臨時用工時,常召集包括張某在內的一些人員進行工作。某日,張某在施工中受傷,某公司以工傷需要到有關部門進行工傷鑒定為由拖延處理賠償事宜。但,某公司卻遲遲未出具相關的手續,造成張某的賠償問題沒有得到及時解決。
律師分析:
張某在本案中對其損害按工傷或侵權索賠享有選擇適用的權利。理由是:
1.張某與某公司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其有權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向某公司主張工傷賠償。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張某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張某有權向某公司主張工傷賠償。
2.張某與某公司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有權向某公司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因為,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張某與某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事故后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然而,張某受聘于某公司工作又未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是不定時的工作,所以張某與某公司的法律關系更符合雇傭關系的特點。因此,張某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向某公司索賠。
案例二:
李某為A單位的停薪留職人員,養老保險等費用一直由A單位支付。停薪留職期間李某被B公司聘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B公司向李某支付報酬為月薪1000元,由于其在原單位已享受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福利,B公司不承擔該部分責任。
在B公司任職期間,李某因工受傷導致殘疾,李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B公司予以工傷賠償。后李某撤回仲裁請求,直接向法院起訴B公司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律師分析:
李某應按侵權索賠,理由是:
按照我國政策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質,每個勞動者只能享有一次。李某既然與A單位具有勞動關系,那么,到B單位工作時與B公司形成的是雇傭關系。當因執行B公司職務導致傷害時,以雇傭關系造成的人身損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王某是C公司雇傭于某工程(業主為D)建筑工地的農民工。在施工過程中,因業主D的電線漏電,導致王某觸電身亡。王某的親屬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C公司予以工傷賠償,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D予以人身損害賠償。
律師分析:
王某的親屬既有權向C公司主張工傷賠償,又有權向業主D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理由是:
1.王某與C公司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有權向C公司主張工傷賠償。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2.王某與業主D形成侵權關系,王某有權向業主D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本案中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兼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從理論上講王某家屬能得到的賠償有二份,一是C公司的工傷賠償,二是業主D的人身損害賠償。C公司的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屬于C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工傷保險的價值取向是以保險的方式分散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是為了進行利益的調整和重新分配。而業主D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基于業主D的侵權行為而導致,是根據業主D的過錯大小來作出的民事賠償。
指導性結論:
1.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1)在案例一中采取工傷賠償或人身損害賠償取決于受害人的戶籍及收入情況,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并且沒有收入證明或收入低于相關標準的情況下,通常選擇工傷賠償所得賠償數額會比人身賠償數額高,并且舉證責任相對比較輕,但其缺點是程序復雜,索賠的期間較長;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通常會選擇人身損害賠償,因為所得賠償數額遠遠高于工傷賠償,并且程序相對簡單,索賠相對快。
(2)在案例二當中,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提起訴訟,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在案例三中當然應當采取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兼用的模式,勿需論述。
2.從用工單位的角度看:
現實中存在多種靈活就業方式,如非全日制就業、派遣就業、兼職就業、遠程就業、家庭就業等等,非標準勞動關系已成為當代勞動關系的主要發展趨勢。
勞動合同法對非標準勞動關系針對非全日制用工及勞務派遣作了相關規定,在非標準勞動關系中用工單位承擔的用工成本相對要低,并且承擔的責任也與標準勞動關系的不一樣。因此,為減少用工成本和避免上述案例中勞動者按侵權索賠的情況發生,建議用工單位對一些特殊用工采取非標準用工方式,并應當簽訂相應的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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