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4年5月3日,某賓館客房中心文員曾某值中班,工作時間為15-22時。曾某下班后在本賓館旁搭乘1路電車回家,由于 家的位置較為偏僻,到1路終點后時間太晚,無法換乘公交車。曾某便臨時租用一輛沒有營運資格的兩輪摩托車回家。22時30分左右,曾某行至離家還有100米左右的一路口處,突遇甘某酒后駕駛 一桑塔納小客車,發生相撞。曾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失血性休克;左小腿中下段毀損傷;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腦震蕩;左面部軟組織挫裂傷。
桑塔納小客車在發生事故后翻人路邊綠化帶內,車已毀壞。事后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察,認定甘某酒后越道行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依據《刑法》有關規定,甘某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事件發生后第二天,用人單位就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作了報告,要求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發現曾某發生事故時要回去的家與其戶口登記住址不一致,是、她丈夫父母親家住址,但當地居委會證明曾某兩年來一直在此居住,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其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規定”;其單位認為曾某擅自乘坐非法營運車輛是主要不安全因素所在,她自己應該對此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提出自殘的質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該單位沒有配備通勤車輛接送職工上下班,曾某家在近郊,開往她家方向的公交車輛確實在21時之前全部收班,她只能租用一輛沒有營運資格的兩輪摩托車回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應予以認可,該情節不影響她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事實,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發生事故是否影響工傷認定?
答:一方面,就事實構成來說,乘坐的車輛只要是機動車,所發生的事故自然是機動車事故。該車輛是否具體營運資格,對該事實不發生影響。
另一方面,從工傷排除事由來說,乘坐沒有營運資格的機動車輛,也不構成‘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排除工傷事由,因該機動車發生的事故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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