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楊某是公司的叉車司機。一天,楊某在公司倉庫搬運貨物時,因停放地點不合倉庫管理員的要求,與管理員發生口角。管理員順手將手中的鐵棒扔向楊某,造成楊某重傷。楊某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楊某所受傷害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其能否認定為工傷,關健是看該傷害是否因履歷表作職責所致。
楊某受傷最直接的原因是因與管理員發生口角。但細加分析,第一,在工作中發生口角和爭執是比較常見的,正所謂“君子動口不動手”,不能因為發生口角就以暴力相向,即該傷害與口角之間沒有根本的、必然的聯系。第二,雙方爭執的起因是停放又車,即工作;雙方爭執的內容也是關于停放叉車這一工作的,因此,停放叉車與楊某受傷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遭受管理員暴力傷害,應認為是其履行工作職責所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