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徐某是單位的門衛,晚上就住宿在單位。某日夜里,徐某在睡夢中聽見單位大門有異常響動,就起身查看,發現兩人正將單位的一些鋼材往外搬。徐某上前阻止,被兩人打傷。徐某報警后,警察確認現場發生打斗,并有單位鋼材被盜痕跡。徐某所受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工作時間”,既包括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的職工工作的時間,也包括工作時間前后所做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用的時間。
這里的“工作場所”,包括在本單位工作所涉及的區域,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領導指派前往的本單位以外的區域。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一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的;一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意外因素而受到傷害的。
徐某作為門衛在單位住宿,夜里需要照看單位的安全。在發現有人偷盜公司財物時,其進行阻攔,屬于履行其工作職責的范疇,此時間應屬于其工作時間,發生地點也屬于其工作場所,因此徐某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需要注意的是,值班人員的此種傷害是否確實因履行職責所致,需要有比較充足的證據。如無證據佐證,僅有當事人自己的陳述,通常不能確定所受傷害系因履行職責所致。例如,一保安稱夜間值班時被盜竊單位財物的犯罪分子所傷,但無其他人員證明,值班室、單位門窗均無損壞、撬動痕跡,單位財物無異常情況,現場無打斗痕跡,又未報警,無警方調查或處理結論,對此種情況,應以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所受傷害系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而不應認定為工傷。從理論上講,此認定的正確性在于,該保安完全可能是非因工作職責所致的傷害,甚至可能是因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