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組織員工集體外出旅游,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在返回途中,公司租用的客車與一貨車相撞,造成一職工重傷。該職工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該職工不應認定為工傷。從表象來看,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游,是集體活動。員工參加旅游是服從組織的安排。但問題題是,旅游不是一般公司(非旅游公司)的工作和業務,即使是公司的安排也不能成其為工作。旅游不屬于工作,因此而受到的傷害不屬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所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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