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賈是貿易公司的業務員。經常外出與客戶拾談義務。在客戶需要時,即使是休息日,小賈也要與客戶會見面談。在一個休息日,小賈應一客戶要求,在前往洽談途中被汽車撞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如果小賈受傷的情況屬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對小賈受傷進行工傷認定的關健是確定其確實是去會見客戶而受傷的。對此,如果僅有小賈的自述,應認為證據不足,不能確定該事實。最好應當有客戶的證言。作為員工自己,在有類似安排時,也應盡可能先跟單位有關人員講一下,既可以使單位更了解自己的工作,也等于留存了一份自己工作的證據。對類似案件,要具體分析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構成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