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一員工,在外地出差期間,某日吃完晚飯后,因時間尚早,便到一家歌舞廳唱歌娛樂。他在返回賓館途中被汽車撞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到歌舞廳唱歌娛樂,不是該員工的工作,與他的工作沒有什么聯系。他在唱歌娛樂返回住所途中受傷,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的傷害很復雜,判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應掌握的原則是,沒有證據否定職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與工作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應該認定為工作原因。在本案中,因可以明確確定為非工作原因,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