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酒店職工董某在單位從事前臺接待工作,上班時間是晚18時至次日早8時,其中每3小時休息一次,‘休息時單位安排休息室,并提供被褥等用品。某天晚上董某夜里12時左右去庫房拿被褥準備休息,走樓梯時因樓梯有水滑倒摔傷。該酒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后認定為工傷。
董某為休息而取休息用物品時摔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導致傷害?
答:主要看董某是否必須休息。董某的上班時間是晚18時至次日。早8時,該段時間有14個小時,顯然不可能全部是工作時間,也就是說中間必須有休息時間,換句話說單位有義務安排休息。因此董某取休息用被褥等物品,是單位應當履行的行為義務,該取物品行為為屬于工作行為,因該行為而,,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換一個角度可以更明白取送物品行為的性質。既然單位有義務提供被褥等供值班員工休息,則單位可以安排其他員工取送被褥,如果該員要在取送被褥時摔傷,自然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該取送被褥的行為不能因換成值班人員本身就發(fā)生性質改變。故董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用人單位安排董某取被褥等休息物品的(包括臨時安排和固定安排),則該行為顯然屬于工作行為,因此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必須安排董某休息的義務,單位又安排其取被褥等休息物品的情況下,董某自行取休息物品,不能認為屬于工作行為,因此而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