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單位職工王某從事企業銷售工作,經常需要在單位外聯系業務。據王某事后稱,某日中午休息時間,他持廠長的批條,到廠內油庫為其私人摩托車加油,加油時因其不聽油庫管理員的勸阻,將自帶的塑料桶帶進油庫并裝油,加油過程中塑料桶經暴曬摩擦產生靜電遇汽油引起著火,其被燒傷。在進行工傷事故調查的過程中,廠長否認其出過批條,本人也無法提供廠長的批條。經調查確定,①該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在廠內油庫加油必須有廠長的書面批準;②油庫管理員承認收到該批件,因著火現場很混亂,可能已被燒毀。王某燒傷應否認定為工傷?
答:本案應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的關鍵不是是否是為私人摩托車加油,而在于加油的根本目的是否是為了工作。王某雖然是為私人摩托車加油,但其摩托車也經常用來為單位跑業務,且根據調查可以確定其加油是廠長同意的,因此可以認定其加油是工作的部分或者是為了工作的需要。其加油行為雖然發生在非正常工作時間,但既然廠長同意了,就可以作為臨時工作時間,工作油庫也就成了臨時工作場所,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可以認 定為工傷;從另一個角度說,加油是外出跑業務的需要,可以說是跑業務的準備工作,也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而認定為工傷。至于帶塑料捅裝油屬違規操作,不屬故意所為,不影響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