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咨詢:
本人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安全責任協議》,主要約定:本人必須注意安全,若施工工程中出現工傷事故,均由本人自己負責,公司概不負責。
2008年的一天,本人在工地施工工程中,不慎從2樓上摔下來,造成鎖骨骨折,共花去醫療費數千元。本人出院后,找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其支出的醫療費用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與其簽訂的《安全責任協議》中約定的“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賠償。
請問:其與公司簽訂的《安全責任協議》約定的“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公司是否應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認為:
王先生與某建筑公司之間簽訂的《安全責任協議》中所約定的“若在施工工程中出現工傷事故,均由王某自己負責,公司概不負責”是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此,王先生與某建筑公司約定的“公司概不負責”是與法相悖的,是無效條款,某建筑公司應對王先生因工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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