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于深夜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家前往單位上夜班途中,將騎自行車的趙某撞傷,李某隨即駕駛摩托車沿原上班必經之路方向疾馳,幾分鐘后在離現場200米處與電線桿碰撞, 導致死亡。后來,李某親屬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李某屬于因工死亡。
案例二:
張某在下班之后,沿著回家路線走了20分鐘后拐到朋友家吃飯,一個小時后從朋友家出來,在回家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分 析:
“上下班途中”應指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離開用人單位回家中,或離開家前往用人單位的過程。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現為上下班行為與其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之間的密切聯系。因此,“上下班途中”不僅反映了職工的行為,而且強烈反應了職工的主觀動機。
分析案例一,我們可以發現,李某從家中出發到死亡經歷兩個事故:第一次機動車事故中李某是去單位上班,應視為上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第二次機動車事故中,盡管李某的行使仍然是朝單位方向,但主觀動機已發生根本性變化,逃離的200多米應當定性為肇事逃離途中。因此李某的第二次交通事故應視為肇事逃離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亡情形。
分析案例二,我們可以發現,張某在下班回家路線上明顯作出了兩種行為。一個是沿著回家路線拐到朋友家吃飯的行為,另一個是從朋友家出來又沿著回家路線回家的行為。第一個行為是下班行為,第二個行為確是回家行為。盡管張某第一個行為沒有走完回家路線的全程,但并不能由此否定其行為具備下班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張某拐到朋友家吃飯,表明其行為已轉入私人事務,下班行為已經結束。因此,張某發生機動車事故途中應定性為“私人活動結束,回家途中”,不屬于工傷情形。
綜上所述,基本可以明確一點,在“上下班途中”,職工如果去了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物,而該事物與其工作或回家沒有必然聯系的話,則該過程就不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當然,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先去吃早餐,或下班后順便買菜回家等,由于該事物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要求,而且符合一般常理,應作上下班途中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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