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發家老人咨詢,他的兒子在某單位做工作報表,由于白天工作做不完,就將報表拿回家加班做,在家加班時張老的兒子突然死亡,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張發家的兒子是否經過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將未完成的工作事項拿回家做很重要。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單位同意將未完成的工作事項拿回家做就可以提請工傷認定。否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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