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玉秀:去年6月初,我在下班回家路上遭遇車禍,受了重傷。肇事司機賠償了相關損失。公司認為我不是工傷,一直不同意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做了傷殘鑒定,并在日前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請問,我申請傷殘鑒定及工傷認定的相關費用是否應由公司承擔?
律師: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費和傷殘鑒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如果你獲得工傷認定,你申請工傷認定的相關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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