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白:
前不久,我哥值夜班到凌晨2時,然后和同事到夜市喝酒。可醉酒后仍堅持騎摩托車回家,途中不慎跌落水溝骨折受傷,現仍在住院治療。請問,我哥能否算作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律師: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的規定,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明確列舉了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的相關情形。因此,只要符合條例第14條、15條規定的條件,依法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而該條例16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你哥在下夜班后與同事到夜市喝酒,這與本職工作無關,而且是自行喝醉酒后回家途中不慎跌傷,應屬于“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