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平:我是一家公司的技術工人,經常受派到客戶單位維修設備。上個月,我在出差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事后,由于公司沒有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結論是我構成勞動功能三級障礙。請問,我申請工傷認定支付的鑒定費等能否要求公司承擔?
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你所在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于公司沒有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你有權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的規定,你申請工傷認定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應當由公司負擔,如果公司拒絕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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