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玉林市某縣一公司工會組織部分職工到北京等地旅游,單位與個人各負擔一半費用。雷某在一景點坐過山車下車時,不慎跌下山溝,導致其頭部嚴重受傷,現仍住院治療。
雷某家屬認為,雷某是在公司組織外出旅游期間受傷屬工傷,要求公司按工傷待遇處理。但公司領導答復雷某家屬:不屬工作期間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理評析
工傷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或由于勞動條件、作業環境所致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和職業病。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按照規定可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币虼耍瑧斦J定為工傷的人身損害,必須存在職工確系因工作原因所致。雷某在單位組織的外旅游過程中受傷,并不存在“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事實,因此不應算為工傷。
若旅行社、景點管理單位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主要是過失),雷某可向他們索賠;如果這些部門不存在過錯,雷某只能自認倒霉。當然,即使雷某不屬工傷,也可以要求公司按非因工傷給予醫療等方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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