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稱建筑公司)承建南寧市鼎盛大廈工程。2004年9月20日,建筑工人羅某在工地搭建工棚時,不慎從腳手架上掉下來,腦部摔成重型顱腦損傷,腿部、雙腕也多處骨折。隨后,建筑公司承擔羅某住院手術治療的一切費用,一次性付給羅某住院期間護理費1500元和生活補助費1000元。
因建筑公司否認與羅某存在勞動關系。羅某向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支持了羅某的請求。羅某獲認定構成工傷,經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5級。
建筑公司沒有給羅某購買工傷保險,羅某無法向有關機構申請工傷待遇。因建筑公司未給予工傷待遇,羅某申請勞動仲裁后獲得支持。但建筑公司不服,于去年12月向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判決建筑公司給予羅某工傷待遇,支付其工傷治療費等共計40133元。
法理評析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羅某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工導致傷殘5級,依法應獲得工傷待遇。建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承擔為羅某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本該由工傷保險機構承擔的工傷待遇責任,依法只能由建筑公司承擔。因此,法院判決羅某依法應當獲得的工傷待遇費用由建筑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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