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宵:
去年11月9日上午,我上班時腹部突然劇痛,到公司醫務室就診時,醫生建議我去縣人民醫院檢查治療。我請假后忍痛騎車去醫院看病,途中被拖拉機刮碰跌倒致左手臂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住院治療共花去1萬余元。我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領導以我不是在工作場所內,不是因公受傷為由拒絕。請問,我受到的傷害算工傷嗎?
律師: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還明確列舉了七項具體情形。你因病請假去醫院就診,這應算病假期間而不是工作期間;你的行為是因私假外出,并非因工作外出,且是在往醫院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只能按照交通事故賠償糾紛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訴肇事司機索賠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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