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勁:
某建筑工程公司將一個工程發包給沒有合法資質的個體老板李某后,我到李某的工程去做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1年。5個月前,我在做工時因腳手架斷裂,不幸從3樓摔下受傷,目前已經花醫療費用25萬余元,并落下二級傷殘。當我找公司要求按工傷處理時,公司稱與李某簽訂的承包合同明確約定: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李某承擔。故我的工傷應由李某負責。可李某考慮到整個工程也賺不到20萬元,早就離去不知下落。請問,我能否直接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責任?
律師: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復函》規定“……企業在租賃、承包過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獨立法人,但屬于單獨核算單位,若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第三、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獨立法人或有證照的個體工商戶,若其生產經營活動完全脫離了出租方或發包單位而自主生產經營,發生傷亡事故應認定承租方或承包方為事故單位,否則應認定出租方或發包方為事故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李某無承包資質,故其作為用工主體不合格,無權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工程系某建筑公司的名義所建,應認定為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你有權直接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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