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想詢問有關工傷方面的問題。我是二級傷殘,2002年解決的,當時以我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0%發放陪護費的。我想問是不是隨工資的浮動陪護費也該上漲呢?請給以解答。
答:《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從以上規定的精神看,護理費應當隨著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上漲而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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