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鵬: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不久前的一天,我公司職工蔣某乘坐公交車上班途中,由于站立不穩,突然跌倒致右手腕骨折,當時公交車屬于正常行駛之中。蔣某認為他的情況應當屬于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請問:蔣某的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復:蔣某的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這里的“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蔣某在乘坐公交車上班途中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關鍵是看其傷害是否為公交車發生“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從來信所述情況可知,當時公交車是處于正常行駛之中,并沒有發生任何意外事故,蔣某受傷是由于自己站立不穩跌跤所致,并非因“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因此,蔣某的受傷不屬于“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范圍,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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