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此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是對“在上下班途中”應作廣義的理解。具體講,“在上下班途中”不僅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還應包括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對“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從兩方面進行理解,一方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無論是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自身傷害的,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傷害的,都應該按照規定認定為工傷。另一方面,不管機動車事故發生在城市街道還是發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還是根本不承擔責任,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
三是對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如順道訪友、購物、游玩等與上下班無關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
四是因非機動車事故受傷不是工傷,如因人力車、自行車、馬車等造成的傷害事故,不在工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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