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鑒定結果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嚴格依法作出,根據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鑒定事由;
(2)參加鑒定的專家情況;
(3)鑒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注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4)鑒定時間。
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字,鑒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當事人。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有關法現明確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本人并不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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