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上年退休,但是因為他是建筑工程師有豐富的經驗,公司繼續聘用他,前幾天他在工作中受傷,請問律師,返聘者工作受傷是工傷嗎?謝謝。
律師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已退休人員因年齡已超過了我國規定的就業年齡,即使是受到了企業的返聘,也只能是返聘關系,而非法律意義上的 “勞動關系”。另外,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權利義務對等,企業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時,不包括返聘人員,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返聘人員也就不能享受相應的待遇。
但可以在返聘合同中要求企業為其參加商業的意外傷害保險,以保證返聘人員在發生事故傷害時得到相應的經濟賠償。
綜上,返聘者工作受傷是不算工傷的。
工傷的相關知識:
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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