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3年2月15日,員工張某在單位食堂午餐時,被食堂地上的油跡滑倒,導致其左股骨頸骨折。
事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張某的傷情也被有關部門鑒定為因工八級傷殘。
今年1月,張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和工資款等。
同年4月,仲裁裁決單位應支付張某張某醫療費、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7.8萬余元。上海某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法院判決:
庭審中,上海某工程公司認為,區勞動仲裁部門裁決自己承擔張某的工傷賠付款7.8萬余元,嚴重有悖事實、法律。為此,要求不支付仲裁裁決的工傷賠付款。張某則認為,不同意單位的訴訟請求,仲裁結果基本符合法律規定。
經法院審理認為,員工張某在單位食堂午餐時滑倒受傷,已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單位應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賠付事宜。因雙方對張某是否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及何時提出發生爭議,且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致使法院難以作出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判定,故對單位要求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萬余元的訴求,法院不作處理。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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