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事業單位的職工不在該規定的工傷保險范圍之內,所以不能依據該規定向當地勞動保證部門認定工傷。雖然沒有將事業單位的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之內,但也沒有排除事業單位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的剛性規定。例如《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認識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實踐當中,各地也相繼建立了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工傷保險的地方性法規。如大連市、上海市。河北省目前還沒有出臺關于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措施。
《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正由國務院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當中,目前這些法律規定還沒有出臺。
但如果事業單位與其職工因為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發生爭執,應該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爭端?單位與工傷職工因為工傷待遇的問題問題發生爭執,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爭端,但是仲裁機構的選擇與職工的身份有密切關系。如果工傷職工屬于干部編制的話,就應該選擇人事仲裁,當事人如果對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不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如果工傷職工屬于非干部編制的話,就應該選擇勞動仲裁機構,當事人如果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不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于事業單位發生工傷,目前不做工傷認定,也沒有專門的部門負責,只要單位認可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