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行為,如果按先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職工因違法行為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明確規定:“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輛”,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違法行為。因此,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于無證駕駛駕駛機動車行為的職工,按規定是不應予以認定為工傷。
新頒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犯罪行為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這里將以往的違法行為,縮小到了違反治安管理。但對于無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已作出明確規定,該《處罰法》并為將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行為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對于無證駕駛車輛導致受傷或死亡,不管其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責任,只要上下班路途中(注:不是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的機動車輛的交通事故都屬于工傷保險認定的范圍。
還有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法行(2000)26號文件:“司機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屬于自殺、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該司法解釋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納入到了工傷的范圍。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