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工傷保險立法不足和執法不力,一方面表現在一些地方未實施工傷保險,另一方面一些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企業的關停并轉已成為必然現象,一些國有企業的破產也已成為現實,于是工傷職工的待遇和安置問題成為市場經濟改革的一個難點。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中,隨著資本多元化進程,資本勢力擴張,勞工地位弱化。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私人資本與外國資本支撐下的經濟得到極大發展,強資本、弱勞工的現象更加突出。
工業化國家為了本國利益,以發展中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不健全或執法不利為“可乘之機”,把環境污染多、職業危害嚴重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把本國禁止或限制生產和使用的有毒原料和產品向發展中國家傾銷。中國是發達國家“轉移”的主要對象國之一,近二十年來,在對外開放和引進外資及技術過程中,一些職業危害也隨之由境外向境內轉移,構成新的職業危害。
我國是一個職業危害比較嚴重的國家,近十幾來每年因各類事故死亡人數都在10萬人左右。據專家分析,因工礦事故發生重傷的人數是死亡人數的4倍,輕傷人數是死亡事故人數的30倍。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50多萬個廠礦存在不同程度的職業危害,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有2500萬人以上。2001年全國職業病發病人數計1300多例。無論從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病患者累積數量、死亡數量和新發現病人數量,我國目前居世界第一,而且新發塵肺病人仍以每年1萬例左右速度增長。
嚴重的職業危害給國民造成巨大的損失,據專家保守估計,近幾年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GDP的2%左右,僅僅2001年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約在1800億元人民幣以上。因工傷致貧致困的問題日趨嚴重,直接影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實踐表明,工傷保險不僅對受職業傷害的人員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且對促進事故預防具有積極作用。縱觀國內外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工傷保險對于職業危害嚴重的國家尤其重要。
歷史經驗證明,按照一般民事侵權方式處理傷害賠償問題,往往導致受傷害職工處于不利境地;即使確立了“無過失賠償”原則,僅靠企業一家之力,也力不能及。經過實踐摸索,在“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理論下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構成了化解風險、提供保障的穩固橋梁。
工傷保險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并在全球范圍內推廣。1925年國際勞動組織的一項報告中寫到,“還沒有那一種學說有這么大的力量,使之在如此短的時間里被這么多國家所接受”。
加強工傷保險法律建設,完善工傷保險政策法規體系,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這是當前勞動保障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
工傷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得到醫療救治、身體康復和基本生活,分散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風險,促進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著重要作用。
加強工傷保險法律建設
自1996年國家勞動部頒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在許多方面已難以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
一是工傷保險立法層次低,僅以部頒規章的形式加以規范,實施力度不夠,使一些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二是工傷保險政策不夠完善,處理問題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引發工傷保險行政訴訟案件較多;三是工傷保險已同人權問題、外貿出口問題相聯系,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政策已經把不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與勞動安全狀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就多次發生我國企業產品出口到歐美國家被以未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為理由被拒入境。
加強工傷保險法律建設的主要任務是規范工傷保險政策,規范工傷保險程序,規范工傷保險行政行為,規范相關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工傷保險依法行政是工傷保險法制建設的關鍵。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行使行政權力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是依法行政的基礎;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違反法律的行政行為必須依法追究,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要使工傷保險行政執法做到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必須通過工傷保險的法律建設得以實施。
近年來,工傷保險方面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較多,除其它因素,現行的工傷保險政策存在欠嚴謹和不完善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要建立明確、清晰、規范的工傷保險制度,用法律性代替政策性,用確定性代替模糊性,用完整性代替殘缺性。例如,對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的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要以在工作中的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為原則基礎,確立嚴謹、規范、現實、客觀的工傷保險范圍,使工傷職工切實得到工傷保險所提供的物質保障。
按照國務院立法計劃,目前制定《工傷保險條例》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定《工傷保險條例》是完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核心。作為工傷保險法律系統,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原則基礎上,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是近期亟待完成的工作目標。制定《工傷認定管理辦法》用以規范工傷申請、受理、認定的程序及相關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制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用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管理和程序;制定《差別費率和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用以規范、統一保險費征繳方式;制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安裝配置管理辦法》用以規范輔助器具安裝配置管理;制定《工傷保險遺屬撫恤條件》用以明確享受遺屬撫恤的資格;制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管理辦法》用以規范長期工傷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條件和標準;制定《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辦法》用以規范工傷醫療服務的水平、標準和相關機構的責任。
擴大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1951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結束了中國沒有工傷保險制度的歷史,但是它的實施范圍僅限于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1996年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也不包括鄉鎮企業。然而目前鄉鎮企業、經濟實力和生產技術水平相對落后及勞動密集的企業,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力量薄弱,職業危害狀況十分嚴重。這就對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針對我國經濟類型多元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的特點,適時擴大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是工傷保險工作努力完成的目標。今后,工傷保險制度要逐步覆蓋所有用人單位。
全方位開展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的賠付是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人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活動。就整個工傷保險運行系統來講,工傷保險的賠償只是工傷保險的一部分。國際工傷保險的發展已走過被動賠償的消級工傷保險階段,工傷預防、職業康復和工傷賠償相結合已是國際工傷保險發展的主流。近幾年我國工礦企業事故頻繁,除安全監察水平、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等因素外,工傷保險開展不利也是一個重要因素。要確立預防、康復、賠償相結合的新型觀念,實施積極的工傷保險政策,全方位開展工傷保險工作。
在工傷保險運行體系內開展工傷預防,有別于政府安全生產監察職能,從另一個角度通過采取咨詢和監督、職業培訓、對不同場所安全規定和守則的制定、對工作場所危險測定、對職工的健康監察、對工作危害進行調查、開展工傷預防的科學研究等,減少和降低事故率和職業病發病率。
在工傷保險中實施差別費率和費率浮動是促進工傷預防的有效措施。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不僅是實施公平的工傷保險成本分配,促進經濟平等性,而且通過費率機制的經濟刺激作用實現促進安全生產的有效性。建立科學、規范的費率機制是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核心,為此國家要制定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并附以工傷保險差別費率表,各統籌地區根據不同用人單位的職業風險,具體確定各單位的費率檔次,并根據各單位職業風險變化和保險基金的支付率定期調整費率。
提高工傷保險組織管理水平
加強工傷保險隊伍建設,提高工傷保險組織管理工作,是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基礎。工傷保險是個系統工程,工傷保險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諸多領域,工傷保險工作內容繁雜,程序復雜,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培養和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具有執政為民意識的工傷保險隊伍。
要加強工傷保險行政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組織建設,建章立制。要建立一支工傷保險法律、勞動鑒定技術、信息化和計算機管理研究的專家隊伍,開展工傷保險的科學研究工作,依靠科學研究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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