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有兩位職工,一位因工死亡,一位因病死亡。他們的子女均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能否列為兩位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勞動保障部的18號令規定子女供養親屬的年鈴為18周歲,此前未發的待遇是否可以補發?
答復:
未滿16周歲能否列為供養直系親屬不能一概而論,要區分工傷死亡還是非工傷死亡的具體情況確定。
原勞動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簡稱《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年未滿16歲,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根據該規定,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年已滿16歲的,不能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這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是密切相關的。那時的教育普及程度比較低,家庭人口較多,負擔較重,婦女有工作的也不多,職工的家庭生活壓力較大。子女滿16歲即參加工作,以緩解家庭生活壓力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當時將公民獨立生活的年齡確定為16歲。滿16歲(生理正常),即認為有獨立生活的能力,而不再需要供養。
《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供養直系親屬,對供養人不區分工傷死亡還是非工傷死亡,因此工傷死亡和非工傷死亡職工的子女,作為供養直系親屬的年齡均為不滿16歲。
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職工子女年滿16歲后,在中學學習期間,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問題的復函》([76]勞薪字95號)規定,“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單位,凡符合《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草稿)》所列的,由職工供養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滿16歲以后繼續在中學學習的,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勞動保險待遇”。該文對上述供養年齡作了一定程度的延長。這是和當時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全面教育水平的普追提高相適應的。要注意的是,這里的“中學”是指普通中學。凡考人中等專業學校的,因為可以享受助學金,生活有保障,因此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有人問,有的孩子16歲就考上了大學,能否按照上述復函的規定列為供養直系親屬?由于上述復函規定滿16歲后,繼續在中學學習的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因此滿了16歲,上了大學,雖然實際上仍沒有勞動收入,也不能按照上述復函的規定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勞動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第三條規定,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第四條規定,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因此從2004年1月1日以后,因工死亡職工的子女作為供養親屬的年齡條件,按此令執行。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子女作為供養親屬的年齡條件,仍應按前述規定執行。
應當支付供養親屬待遇而未支付的,權利人有權要求補發。但有可能涉及時效問題,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