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職工趙宇名于去年借調到另一單位工作。不久前,趙宇名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趙宇名要求借調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借調舉位卻認為趙宇名是我公司職工,應由我公司承擔。但我公司認為,趙宇名是在為對方單位工作期間遭遇車禍受到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理應由對方單位承擔。請問,職工被借調期間因工受傷,究竟應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趙宇名無疑是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但是,鑒于趙宇是在被借調期間受到傷害的,其工傷保險待遇是向原單位主張還是向借調單位主張呢?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就不同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的第2款規定:“職工被借調期傭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據此,‘趙宇名應當向自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即應當由你公司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當然,如果在趙宇名被借調時,你公司如與借調單位就工傷保檢責任約定有補償協議,那么,你公司在承擔責任后,有權按協議規定要求對方單位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