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幾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劉某組建的建筑施工隊雇用。固該施工隊用的是假報廢機械設備,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該設奮發生斷裂.將我的左腿砸為骨折,先后花去醫藥費等1000多元,我要求劉某給予補償,但劉某卻說,當時在雇用合同中寫有“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欲,所以,拒不承擔貴任。請問,他這樣做合法嗎?
答復:我國憲法規定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對勞動者要加強勞動保護.改勞動條件。據此:(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第92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劉某作為雇主,對雇用人員理應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卻在雇用合同中寫上“工傷概不負責的條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同時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劉某違反施工安全的一般要求,給他們造成人身安全損害,應當依法賠償你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至于具體的賠償范圍和數額,應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的予以確定。如果劉某拒不承擔責任,你可以訴請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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